浦东新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517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浦东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基础教育教师队伍,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浦东新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聘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聘任原则

(一)根据有关规定,浦东新区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实行聘任备案。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岗位结构比例空缺、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前提下,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三)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全区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二、聘任范围和对象

在本区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基础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基础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或教研员,并且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本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聘任范围。

三、聘任学科

语文、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历史、地理、生物、体育、劳动技术教育、计算机、幼教、特殊教育、社区教育、艺术、科学教育、德育、少先队教育、综合实践活动(含校外实践教育)、健康教育、教育科研等共22门学科。

四、职称等级和名称

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

五、聘任条件

(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2.根据所在单位类型或任教学段,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3.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职务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学前教育上岗培训结业证书。

(二)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实行违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教师师德方面的具体考核指标由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制订。

除必须达到上述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二级教师

1)较熟练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六、聘任程序

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一)制订办法,公布岗位

各单位聘委会制订本校教师初级职称聘任办法,公布学校教师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二)个人申报,学校考核

1.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单位聘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聘委会组织审核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在聘委会指定场所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师德修养、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水平等进行考核,提出聘任意见,报送区教育局职改部门备案。

(三)区级备案,办理聘任

1.区教育局职改部门对学校提供的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备案。

2.聘委会根据备案结果办理聘任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和学校发展。聘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聘,确保聘任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二)申报教师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且无违反职称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聘任(已通过聘任审核的,由区教师职务评聘管理部门取消聘任结果),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和纳入师德师风失信名单。对组织不力、把关不严或违规操作的单位,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八、其他

(一)中等职业(专业)学校教师、实验、档案、图书资料、工程等其他只聘不评系列的初级职称,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在有空缺岗位的前提下,参照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聘任办法执行。

(二)卫生、经济、会计等以考代评系列的初级职称聘任,相关单位须在申报人员参加考试前向区教育局组织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在单位有空缺岗位的前提下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取得相关任职资格后,再向区教育局职改部门提交聘任备案材料。

(三)民办学校的教师初级职称聘任参照本实施办法自主聘任。

本实施办法(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区教育局。若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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