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5170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浦东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基础教育教师队伍结合区实际情况,现浦东新区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聘任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评审原则

(一)根据有关规定,浦东新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资格评审。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岗位结构比例空缺、符合岗位聘任条件的前提下,竞争上岗、择优聘任。

(三)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全区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二、评审范围和对象

本区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基础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基础教育机构)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或教研员并且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本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聘范围。

  1. 评审学科

语文、思想政治(道德与法治)、教育管理、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历史、地理、生物、体育、劳动技术教育、计算机、幼教、特殊教育、社区教育(副高艺术、科学教育、德育、少先队教育、综合实践活动(含校外实践教育)、健康教育、教育科研等23学科。

  1. 职称等级和名称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1.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主要包括师德素养、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等方面内容。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评价导向。具体按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执行


其他政策

(一)支教教师政策

1.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支教教师政策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支教文件执行。

2.援藏援疆援青以及援滇(涉藏地区)(或到外省市其他对口地区援派期为1.5年以上的)支教1年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的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在支教期间及支教结束的当年可提出连续申报。

(二)申报高级教师职称,下述1-6类对象,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普通话水平可放宽至二级乙等下述1类对象,同等条件下重点倾斜;2-6类对象,同等条件下适当倾斜

1.援藏援疆援青以及援滇(涉藏地区)教师

2.到其他外省市对口地区支教教师。

3.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5年且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或从城镇学校交流、支教到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3年的教师南汇新城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4.教育集团内流动教师

5.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6.初中强校工程实验校教师

评审程序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按照个人申请、考核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单位聘用等基本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

符合本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考核推荐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缺额申报。申报正高级教师由单位和区两级考核推荐,申报高级教师由单位考核推荐。

1.用人单位考核。单位组建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聘委会根据国家和本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职称推荐等工作的具体办法。聘委会需认真审核申报教师所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并提供书面审核意见;开展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等的考核评价,择优推荐。所有申报材料本单位内部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单位“三重一大”会议审议报区考核推荐小组或高评委办公室。

2.区级考核推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和关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区正高级教师职称考核推荐小组,对单位推荐的申报教师进行全面考核(包括随堂听课)和材料审核。区级考核推荐要统筹考虑学校和学科的平衡,向一线教师倾斜,鼓励优秀教师参与人才流动,原则上推荐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包括正副职校长和书记、教研机构正副职)不超过30%、一线教师不低于60%。对任高级教师以来有支教经历、流动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正高级教师推荐人员名单在所在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核

高评委办公室按规定审核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的申报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委共同确认,中小学高级教师的申报资格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教育局共同确认。经确认后,方可进入评审程序。原则上,进入评审程序后,申报教师和单位随意撤回申

对破格申报、连续申报等情况,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会商审核。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进入评审程序。评委会办公室应做好相关会议纪要,并及时归档。

(四)专家评审

评委会可通过成果鉴定、随堂听课(说课)、面试答辩、专业能力测试等多种形式开展综合评议。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执行学科组和执行评委会,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按照评价标准和评审规则,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统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评委会组建单位下达评审结果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结果制作电子证书取得职称的时间自评委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五)单位聘用

单位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将取得职称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工作要求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和学校教育工作发展,单位聘委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聘,确保评聘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二)申报教师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且无违反职称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已通过评审的,由评委会取消评审结果),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和纳入师德师风失信名单。对组织不力、把关不严或违规操作的单位,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其他

(一)中等职业(专业学校教师、实验系列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市教育评估院组建的相应评委会评审,并参照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的聘任办法执行。

(二)档案、图书资料、工程、卫生、会计、经济等由其他相应评委会评审或审定的高级职务,相关单位须在申报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前向区教育局组织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在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在取得相关任职资格后,再向区教育局职改部门提交聘任备案材料。

(三)在聘任过程中,若单位暂无高级空缺岗位,又确有特殊原因的,须向教育局组织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单位依据审核意见执行。教师申报高级职称时单位无高级空缺岗位的,若该教师三年内有硬性流动经历,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四)民办学校的教师高级职务评聘,需提前向区教育职改部门提出书面委托申请,聘任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办法(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区教育局。若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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