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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师附小关于贯彻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3 00:00:00   发布人:六师附小管理员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4,550

六师附小关于贯彻落实《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对学生开展有偿(收费)补习的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主管部门。学校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治理工作责任制。

领导小组组长:沈晨曦

组员:张菊英  冯铭  金毓蕙  姚勤  姚惠琴  王秀峰  张婷  褚静  杨昀

      王国芳  陶跃骅  胡学敏  沈祎  谭莺  张萱  薛秀莲  龚丽华

第四条  学校要强化教师师德宣传和教育,将《规定》要求传达到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要加强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有情况反映的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格执行处理决定。要加大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实行责任追究。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五条  教师是履行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有效落实学校相关管理责任。教师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切实履行好个别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

第三章  严格规范

第六条  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一)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向校外培训机构提供、透露学生信息。

第七条   严格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教师相应处理:

(一)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  严格检查

第八条  学校各级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每学期期初,教师开展自查自纠,签署《贯彻落实<严禁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六师附小教师承诺书》;每学期进行一次年级专项问卷调查;相关专项督查情况列入教师考核评分。对存在第六、七条情形的严格查处,并对典型事件予以曝光。

第九条  接到反映学校、教师可能存在第六、七条情形的举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年级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下讲、课上泛讲课下精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

第五章  严格惩戒

第十条  经查实存在第六条情形的,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在校内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免除行政职务等处理。

第十一条  经查实存在第七条情形的在职教师,除清退违规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在校内通报批评,并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评优评先和职务晋升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处理,直至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第二次出现违规情形的,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党员教师出现违规情形的,按照第七条规定处理,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三条  给予教师处分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监督举报

第十五条  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监督举报渠道,鼓励师生家长实名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监督举报电话:68568574;举报邮箱:lsfxtongxunyuan@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